脑脊液研究室是宁夏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场所之一,为保证其高效有序运转,规范科研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于医院教育、科研、及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进入脑脊液研究室完成科研课题者,需要先向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咨询,确定实验室是否具备完成该课题所需技术和设备,提出申请和登记。
2、实验设计由课题方提供,具体操作根据实验室实际条件,由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双方协商后按照实验室现有条件实施。实验过程中, 课题实施者应在实验室人员的指导下,共同参与课题相关实验。
3、课题实施需要使用贵重仪器的,原则上应由脑脊液研究室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普通仪器可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并详细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4 、课题实施者使用仪器,必须按照仪器使用相应规定进行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仪器使用中一旦发生故障,课题实施者不得擅自解决,必须通知相关技术人员到场进行故障鉴定,并视情节轻重及仪器损坏程度对其进行一段时间内停止实验和适当经济处罚。
5、进入实验室进行课题实验,应遵守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端正学习态度,爱护公物,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6、科研实验应严谨求实,做好原始实验记录,由个人保存备查。
7、在实验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发表时,应注明“该研究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脑脊液研究室完成(或部分完成)” ;研究生论文如果涉及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操作完成的情况,在其论文署名中应不同程度地考虑专业技术人员。
8、按实验室管理规定,处于安全考虑,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实验室过夜,特殊情况下,如确因实验需要延时,实验室人员应主动协助完成。
以上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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